大快人心:香港七警围殴占中示威者全部判监两年不可缓刑



2017-02-17 14:56:33 作者: 良知媒體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七名香港警察于2014年10月爆发的占中行动期间,袭击围殴示威者曾健超,早前被判“袭撃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罪成, 还押三天后,法庭今早宣布,七名被告全部判监两年,不可缓刑。第五被告陈少丹的普通袭撃罪则判监一个月,同期执行。

7名被告依次为总督察黄祖成(50岁)、高级督察刘卓毅(31岁)、警长白荣斌(43岁)、警员刘兴沛(39岁)、陈少丹(33岁)、关嘉豪(33岁)和黄伟豪(38岁)。

法官杜大卫今早简述案情后称,当天示威者被捕后应被带上旅游巴或私家车,载往中区警署,但众被告则将曾健超带到添马公园变电站袭击他。

第七被告是第一个踢曾的人,第三被告则捅他、踩及踼曾,第四、五和六被告均有参与袭击,首、次被告则旁观。

法官强调,警员有责任防止任何人犯罪,包括警员犯罪,但他们两人作为现场较高级的警察,旁观袭击,意图和实际鼓励支持其余被告向曾健超施袭。

法官称有充份考虑求情理由,并指求情信均对被告高度评价。法官又引述求情陈词指,警队在占中期间要长时间工作,又要面对示威者的暴力和侮辱,无疑包括被告的所有警员均在极大压力下工作,其中第一、二和六的代表律师均要求判以缓刑。

然而法官引述上诉庭案例称,公众信任警员维护法纪,若有警员违法,有必要判处阻吓刑罚,以维持公众的信心。

法官指,今次事件广被国际传媒报道,亦破坏香港国际声誉,又令警队蒙羞。法官指,即使曾健超犯法,警员面对很大压力,也非把曾带到变电站袭击的理由。法官指因案件太严重,监禁是合适刑期,不适合缓刑。

法官指两年半刑期是恰当,考虑各被告占中时面对很大压力、没有案底、于警队中服务社会,定罪后他们将失去警员工作,或失长俸,故减刑6个月,即全部判监两年。第五被告陈少丹的普通袭撃罪则判监一个月,同期执行。

七警闻判后表现冷静,其中第二被告刘卓毅表现得颇落寞。

代表首被告的资深大律师骆应淦于庭外表示,他指出,“袭击致造成身体伤害罪”最高可判囚三年,今次所判的两年刑期不可算太重,法官亦有其判刑理由。

他表示第一被告考虑就定罪上诉,亦会其他被告方面商量。被问到首被告对判刑反应如何,骆称“梗系唔开心啦”。

他又透露,开庭时他向法官提及、过去两日收到的逾千封求情信中,包括数名区议会主席所写的信,但无透露具体身份。

骆应淦又指,收到逾千封求情信中,并没包括立法会议员和官员,至于有否包括警务人员,骆则表示不清楚。

至于会否为被告申请保释等候上诉,骆表示“无咁简单”,因若被判的刑期长,一定要有好很份的理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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