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黄春秋杂志社起诉主管单位 法院不受理


2016-07-29






胡德华陪员工进办公室,遭到阻拦。(志愿者提供/记者乔龙)

















北京朝阳法院判决书。(志愿者提供/记者乔龙)





北京政论月刊《炎黄春秋》杂志社就上级主办主管单位单方面宣布终止合同,起诉中国艺术研究院。7月28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诉讼方代表律师莫少平称,他们将提起上诉。

中国文化部属下的中国艺术研究院7月中旬单方面终止与《炎黄春秋》杂志社的合同,自行任命社长、总编辑,又派人进驻该杂志社编辑部,接管财务,并控制炎黄春秋网站。炎黄春秋向中国艺术研究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恢复原有合同。7月28日下午,朝阳区法院宣布不予受理该诉讼案。

代理此案的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莫少平29日接受自由亚洲电台采访时称,法院认为此案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纠纷:

“在合议庭,三个法官在法庭上正式宣读书面不予受理的裁定书。主要理由认为,中国艺术研究院和炎黄春秋杂志社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所以提起到诉讼属于内部管理事宜,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纠纷,所以他认为这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所以裁定不予受理。如果不服的话,10天之内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7月13日,中国艺术研究院向《炎黄春秋》发出通知,同时派人进驻该杂志编辑部,通知称双方签订的《协议书》自动失效。炎黄春秋杂志社则发布声明称,将维护该协议书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同意单方终止协议书。

莫少平律师说,《炎黄春秋》杂志社不接受法院裁定,将提出上诉:

“肯定要在10天之内提起上诉。从代理律师角度来讲,我也不认同朝阳区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理由。因为炎黄春秋杂志社和中国艺术研究院都是一个事业法人,而且都在同一个机构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注册登记的。两个事业单位法人通告过一份协议,约定的相关权利与义务的事项,这不属于内部管理事宜”。

莫律师举例称,这如同一个企业与员工签署的劳动合同,也是平等协议,任何一方都无权单方面终止。

不久前被中国艺术研究院撤换的《炎黄春秋》前副总编辑王彦君接受本台采访时表示,他们不接受这项裁决,因为在法律上炎黄春秋杂志社与中国艺术研究院是平等的:

“在行政上虽然有主管、被主管的关系,但是法院应该着眼于法律关系。他抛开法律关系,着眼于行政关系,这是说不通的,也不符合法院身份。另外,主管、被主管关系是以我们之间签订的《协议书》为前提的。现在我们实际上就是在追究主管、被主管关系成立不成立。而法院把主管、被主管关系看成了前提,这就把事情颠倒了。主管、被主管关系是依赖于协议书而存在的,没有协议书也就没有主管、被主管”。

近期,这份由中共党内开明派人士创办了25年的杂志,连遭中国艺术研究院方人员骚扰。7月26日是北京所有企业交税的最后一天,炎黄春秋也不例外,必须当天向税务局递交报税表。当天上午,该杂志社副社长胡德华陪同财务人员到编辑部,但在门口遭到强占一方堵住大门。王彦君说:

“星期二(26日)是我们报税的最后日子,我们必须要在那天把税报完,这是符合国家税法的。他们阻拦这个事情,后果非常严重,我们地方税务所会追究我们的责任。但是事实上,我们确实完全没有办法工作。我们只要一开财务室的门,他们立马就要冲进去,非常暴力”。

现场视频显示,胡德华要求对方离开,而对方阻止员工进入办公室。即使进入杂志社,又有多人堵住财务室门,不准入内。一名女出纳被要求打开手提包,逐格翻查私人物品。该女子哭着向在场人士说,自己只是一名员工,来人何必如此为难她。

特约记者乔龙 责编石山/吴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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