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咏胜:中国模式的腐败经济学解析(二)

    对此,据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周淑真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腐败状况透视和反腐败战略思路的变迁》一文记载:“(1)1979~1980年为第一个周期。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将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经济建设上来的战略,制定了改革开放的方针。此时经济体系的运行基本沿袭计划经济的模式。查处的涉及经济问题的案件数量仅数千件,1979年数据缺失,1980年查处案件只有7000件,大案要案89件(涉及金额一万元以上),腐败案件数量与改革开放前的水平相当。(2)1981~1984年为第二个周期。腐败现象在1981年进入第一个波峰阶段,当年查处的案件开始急剧上升,达到31000件;1982年继续上升到32602件,这一年查处的大案要案激增到2512件。1983年数据缺失,1984年查处案件有小幅回落。1981~1983年涉及的金额数据缺失,1984年仅为0.9亿元。(3)1985~1988为第三个周期。1985年查处案件数量上升到28000件,1986年急剧上升到49577件。该阶段内大案要案数量也呈急剧上升态势,1986年大案要案也达到这一周期的顶峰13888件,这一年案件涉及金额也增长迅速,达到了8亿元。1987年数据缺失,1988年查处案件回落到21100件。”(8)以此足以见出这一时期的权力腐败与后一时期相比,无论规模还是数额都是小儿科的。
   
   话说至此,顺便说一句事后很诸葛的话:假如胡耀邦当时还健在,假若8964当时没有发生,假若中国的改革,依然按照胡耀邦、赵紫阳“经济改革与政治改革同步进行”的道路在往前走,进而从体制根子上铲除了腐败存在的土壤,那么后来的中国经济,不知该会怎样崛起?而今日的中国,不知该是怎样一个“大国形象”?
   
   国企改革:权力的“自腐败阶段” ——中国经济的强大
   
   那么,在经济中国的后一时期,权力是怎样由“被腐败阶段”,走向“自腐败阶段”和“积极腐败阶段”的呢?对此,笔者的认识既简单又明了:由于8964之后,改革的中国已经不复存在,存在的只是开放的中国。而开放的中国,却是一个与当今世界现代化大潮融合在一起,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相向而行的正动关系。而放弃政治改革后的中国,则是一个坚持不改革旧体制,而试图以普世价值相对抗,以世界文明主潮逆向而行的反动关系。这就给中国的发展,带来了许多无法调解的内在冲突和矛盾。一方面,中国要奋力追赶现代化,要学习西方的科学技术,要引进西方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人才,要吸引西方的金融资本,要走市场经济的道路,才能发展,才能富强和强大。另一方面,它的整个国家机器,包括整个上层建筑和生产关系,却在本质上是与此不相容的,甚至是排斥和抗拒的。
   
   而此时的中共,在这种“政治反动(左派),经济正动(右派)”的二元对立状态之下,为了保持在经济建设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只有极力强化自己的“权力本位”,使权力绝对化。如此这般下来,这种绝对化的权力,就给自己留下了极大的活动空间。而当它进入经济领域之后,就必然会与利益相结合,而产生体制结构性的腐败。因而,在这种绝对权力之下搞起来的市场经济,就不是经过自由市场孕发而成的市场经济,而是被严重扭曲变形的权力经济了。尤其是当它与具体的经济活动发生关系以后,这个市场就不是自由市场,而是权力市场了。其结果,就是权力的市场化。而这种绝对权力越往后发展,就越会变为对市场的主导和垄断。最后形成一个权力就是市场,没有权力就没有市场的反市场经济运动。而笔者称之为权力的“自腐败阶段”和权力的“大面积腐败时期”,就发生在1993——2003这一权力走向市场的时期,也就是国有企业改革的高峰时期。
   
   说到国有企业改革,必须首先弄清国有企业这个名词的含义。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明确解释:“它是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为弥补市场失灵,在制度、目标和管理诸方面具有特性的现代契约组织。它的内涵是资产属于全民所有,由政府占有终极所有权的企业。”这就是说,国有企业是一种资产属于全民所有,而管理经营权属于政府所有的经济体。因而,对它进行产权改革的过程,就是一个“化公为私”的过程。而用经济学的说法,就是“分财”与“转财”。但若依据老百姓的说法,就叫“变卖家产”。因为事实上,在政治中国时期,中共推行的是“剪刀差”政策,以压制和剥夺农民利益而进行资本的高积累,以优先实现国家工业化的战略目标。而国有企业,正是这一“剪刀差”政策的结果和产物。因此,在国有企业这笔庞大的资产里面,无疑也有着广大农民的一份。
   
   那么,对于如此一个既关乎国家经济命脉,又关乎全体国民利益的家国大事,是在什么环境条件下开始,又如何进行的呢?
   
   据《国有企业》杂志记者赵春凌《回顾:国有企业改革简史》一文介绍:“镜头:1992年初,邓小平视察武昌、深圳、珠海、上海等地并发表重要谈话。3月26日,《深圳特区报》刊发长篇通讯《东方风来满眼春》。此时正值北京两会,‘计划多一点还是市场多一点,不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本质区别’这一提法,顿时产生巨大的轰动效应。解说:邓公南巡时,当年的国企改革领域仍然没有大的突破。国务院颁布的各项通知,仍然是 ‘限产压库’、‘抓好品种质量效益’、‘清理三角债’等转变经营机制的改革。谈话发表后,改革步子明显加快。”(9)一言以蔽之,国有企业改革是在邓小平南巡之后才全面开始的。而他南巡讲话的重点,就是搞“不问姓社姓资”的市场经济。而市场经济的显著特点,是以无计划和少计划的私营经济为主体的。因而,改革以计划经济为主体的国有企业,显然是势在必行。
   
   然而,中共自邓小平南巡之后掀起的国企改革大潮,却至今未对这笔本来属于全民所有的国有资产,究竟该如何“化公为私”,如何“分财”和“转财”,作出一个接近社会公平与公正和令人信服的顶层设计。据笔者所知:苏东剧变后的国家在实行产权改革时,采取的是如下两种模式。其中,东德采取的是“分享模式”,即将原东德国家所属的企业和资产,由德国托管局接管,依照德国、欧洲的社会民主传统,把企业股份的三分之一转给私有化时企业的员工,其余三分之二转给东德地区全体民众。另外,将东德雇员平均工资固定为西德水平的47%,以维持原东德地区企业、劳动力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而俄罗斯、捷克、波兰、匈牙利等国,采取的是“明市交易模式”。所谓“明市交易模式”,就是首先在产权明晰的前提条件下,将企业资产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监督之下,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然后,再根据实际交易所得对企业员工进行平等分配。虽然,这两种改革模式也存在不少的后遗症,但它们至少有一个确保多数人利益不受损的原则,却是不能否认的。
   
   对于苏东剧变国家的国企改制问题,著名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东欧问题专家金雁是这样进行评述的:“‘俄罗斯在1994年改分为卖’大量的内部人交易出现。而后来闻名于世的寡头,正是在这些内部人交易中通过贱价攫取国有资产建立起了寡头帝国。但即便是在产权改革的平等、透明方面远不如捷克、波兰、匈牙利的俄罗斯,也毕竟是经历了民主化改革,政府在处理资产的代理权上,获得了民众选票的认可。而其不论在最初的分,还是随后的卖中,也都经过了民众的讨论、议价。所以,尽管民众对寡头格局怨声载道,尽管经历了多次经济、金融危机的考验,但并未引发剧烈的社会动荡,更未出现全面‘向后转’ 而在起点平等、交易透明方面做得较好的捷克、波兰、匈牙利,不论是分还是卖,经过了20多年的时间考验,都未形成寡头。这充分说明,产权改革的成败,不取决于分配的形式,关键是能否做到起点平等、交易透明、规则平等。”(10)
   
   可我们进行的这场历时10之久的国企改革,却是在以上任何因素和条件都不具备的情况下进行的。甚至可以说,是在全体国民不知不觉的情况下,完全由政府官员一手包办代理的。实际上,也就是由政府官员既充当卖主,又充当买主去进行的。这里,有必要弄清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对此,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乔新生指出:“中国的国有企业既是中国公有制的表现形式,同时也是国有资源的实际控制者。因此,国有企业在中国享有特殊的地位。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不仅有行政级别,而且可以直接坐上党政机关的直通车,实现从企业家向政治领袖的转变。改革开放之后,国有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国有企业经营者一方面享受市场经济所带来的红利,另一方面又享受国家公务员的各项福利待遇。”(11)这即是说,中国的国有企业既是生产资料和国家资源的最大占有者,又是市场竞争中的主要被争夺者。而国有企业的领导既是经营管理者,又是享受国家公务员待遇的政府官员。且在具体的改革进程中,哪些企业该改革,如何改革,怎样改革的方案、步骤、方式等等,都是由他们和政府官员来制定的。因此,由他们来主导这场没有任何监督和制约机制参与的改革,其结果就是不言自明的了。
   
   而问题的另一面的是,由于国企在国家管理层面上,是由国家各部委分别管理的。而在地方上,又分为央企,省企、市企、县企几种体制。各级地方政府为了加强管理,特设有工委、经委、建委一类的主管的部门。以此同时,不少地方还有由轻工局主管的纺织、服装企业;由农贸局主管的肉食品加工企业;由民政局主管的劳保企业;由卫生局主管的药品、医疗器戒企业;由文化局主管的出版发行企业等等。因此,这些权力主管部门交叉重叠的存在,就造成了管理层次上的极大混乱。而当国企改革的序幕拉开之后,几乎所有这些与国企管理有关的政府官员,都趁着这一混乱之机,纷纷挤入到了这一分享“唐僧肉”的世纪盛宴之中。从而,形成一个各级政府官员不用谁去腐败,他们时刻都在“自腐败”的壮观场面。
   
   但实际这场改革的结果,真正获得利益最大化者,只有政府官员、国企官员和私营企业家。而这三种人之中,又当数那些有“太子党”、“红二代”背景的,是最大利益的获得者。现根据许多披露出来的国企改革贪腐案件来看,政府官员 在改革过程中进行贪腐的方法和手段,主要有以下2种:一种是国企官员与政府官员相勾结,把国企资产尽量贬值、缩小之后,再以极为低廉的成本贱卖给国企官员。而后,由政府官员私下在其中分享股份,或直接获取巨额酬金。一种是企业家与国企官员和政府官员三者相勾结,把国企资产尽量贬值、缩小之后,再以极为低廉的成本贱卖给私营企业家。而后,由政府官员和国企官员在私下分享股份,或直接获取巨额酬金。而这中间,由于涉及的权力部门甚多,要把这些庞大的国家资财平安地化为私有,往往不是不是一、二个人能够完成的事情。因而,国企改革中暴露出来的贪腐案,大多都是“窝案”。如“中石油窝案 ”、“ 中移动窝案 ”、“深航窝案”、“ 广州白云农工商系列窝案” 等等。此外,还有多达数人、数十人参与的“群体性贪腐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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