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澎回歸中華民國 中日和約再次確認


2015-06-19 02:09:01 聯合報 申佩璜/外交部條約法律司司長(台北市)
十六日中研院近史所副研究員陳儀深「寫課綱 無視憲法變動落後?」乙文,其中有關《中日和約》及台灣法律地位未定之觀點,與史實不符,茲澄清如下:
台灣、澎湖及其附屬島嶼,因清廷於甲午戰爭戰敗,而經一八九五年《馬關條約》割讓予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戰爆發後,在《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伏文書》中,英、美等同盟國與日本共同承諾台灣將「歸還」中華民國。
因此二次大戰勝利後,一九四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中華民國政府開始在台灣行使主權行為,包括接受駐台日軍投降,宣告台灣恢復為我國領土,台澎居民恢復為我國國民,組織省政府與舉辦民意代表選舉等,所以台灣澎湖之主權係於一九四五年回歸中華民國。
美國總統杜魯門在一九五○年一月五日新聞記者會即發言表示,「台灣已交還蔣委員長,美國及其盟國在過去四年來已經認知中國(指中華民國)擁有台灣之主權」。另美國國務卿艾契遜在一月十二日亦作此類似談話。
日本戰敗投降後,我國發生內戰,國共雙方皆未受邀參加一九五一年舊金山和會。該年九月八日,美、日等四十八國共同簽署《舊金山和約》,其中第廿六條特別授權未參加和約之其他參戰國與日本可另訂和平條約,解決戰後的領土等問題。此即一九五二年《中日和約》的法律依據。
《中日和約》第二條明定「日本國業已放棄對台灣及澎湖列島以及南沙群島及西沙群島的之一切權利(right)、權利名義(title)與要求(claim)」,第四條規定:「中日之間在一九四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締結之一切條約、專約及協定(謹註:包括《馬關條約》),均因戰爭結果而歸無效」,第十條則規定日本承認台灣及澎湖列島的居民回復中華民國國籍。
此外,《中日和約》之第一號照會載明,「本和約適用範圍包括現在中華民國控制下或未來在其控制下之全部領土」,這當然包括台澎金馬和其附屬島嶼在內。而日本國內法院也基於《中日和約》及同時互換生效之第一號照會的規定,於一九五○至一九六○年代所做相關判決,均承認台灣主權屬於中華民國。
是以,《中日和約》係相對應於《馬關條約》之另一項處分條約,再次確認完成台灣、澎湖及其附屬島嶼主權移轉予中華民國之法律手續。就國際法而言,《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降伏文書》、《舊金山和約》、《中日和約》及其第一號照會等一系列國際文件,在各相關國家中,都視為條約或國際協定,收入各該國條約或協定彙編之中,具有法律拘束力。
因此我們可以清楚確認,台灣、澎湖及其附屬島嶼在一九四五年恢復中華民國領土的地位,一九五二年再經中日和約確認,無庸置疑。
至於馬總統曾說台灣人民決定台灣前途,當然是依據中華民國憲法來決定,就像台灣人民選舉總統一樣,都是依據中華民國憲法。
蕭姚的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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