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九)


(博讯北京时间2015年4月16日 首发 -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博讯注:博讯收到目前在广东韶关监狱服刑的著名民运人士王炳章本人对其案件所写的刑事申诉状,由于这份申诉状有48页之长,博讯将分期发表: 
    
王炳章本人撰写的刑事申诉状(九)

    
(2004年5月16日)

    
******

    
    十三、裁定书第六页倒数第一段云:“2001年3月,王炳章写信给台湾当局前某高层官员,提出暴力恐怖行动计划,声称已在大陆储存炸药,要实施炸毁公路、桥梁等行为,并要求提供恐怖活动资金。”
    
    我要指出,这又是一个精心制作的“断章取义”,“故意陷害”的指控,我要求该信的全文公布于众,以正视听。问题在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不敢将其全文公布,一公布会真相大白。那不是一个恐怖计划,而是一个革命行动的计划。至于所谓“炸毁公路、桥梁”的设想,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在军队将要镇压民众时,民众有权利保卫自己的生命,民众有权利破坏公路、桥梁,来阻挡军队镇压手无寸铁的民众。一公布全文,其真实含意即可明了。
    
    十四、裁定书第八页第一段说:“2001年1月至7月,王炳章先后两次到泰国,与朱利锋等会面,密谋策划爆炸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泰王国大使馆,后因被泰国警方发现未能得逞,王炳章还两次到泰国北部地区考察,筹划建立暴力恐怖训练基地。”裁定书在第九页第六款第1、2、3、4、5列出所谓证据,以支持上述指控。
    
    这又是颠倒黑白之作,事实与之完全相反。正是我在泰国时,阻止了朱利锋的一些古怪计划。朱利锋有严重的生理缺陷(重症小儿麻痹症后遗双腿畸形,走路极跛),想制造几个新闻,以凸显其价值,其中之一是想制造一个土制的燃烧瓶,扔到中国驻泰使馆的院内,以制成“轰动效应。”他的设想向大批人讲述过。我听到后,立即加以制止。我不但在私下郑重警告他不要胡来,而且在碰头会上,当着多人的面,批驳他的古怪想法,并动员其他人对之进行劝阻。其他与会人员,包括陆杰,刘泰、安然,都严励警告朱利锋“不可乱搞,否则会给老王(指我)制造大麻烦”,郑重地警告之不可搞任何恐怖事件。张琦在旁,也可做证。(证据二十二:安然、刘泰、陆杰、张琦等人之证言。证明我力劝朱利锋不要搞暴力)
    
    后来得知,我在泰国期间,我的行动受到泰国警方监控,我与朱利锋的通话都被泰警方监听。2001年7月13日,我被召到泰国警察总署总部,在交谈中,泰警方对我制止朱利锋的暴力倾向之事实,了如指掌,并表示对我的谢意。(证据二十三)
    
    (证据二十三:可找泰国警察总署的吴先生[会说华语]作证,并调取有关记录;如此工作有难度,可叫张琦出具证明,张当时也被叫到警察总署,知道实情)
    
    至于到泰北进行视察一事,我是想建一个民运理论培训班,因那里与中国交通方便,食宿便宜,当彭明先生(当时他在泰国)提出有关暴力活动(如在国内杀贪官)的计划时,我是公开表示异议的。而且,当着大家的面声明不参与彭明的任何组织和计划,以防止彭明利用我的名义活动。我从事民运多年,非常清楚,一旦民运团体与恐怖活动沾边,便在国外无立足之地。我不惜当面得罪彭明先生而公开声明我的立场,有数人在场聆听,他们都可以公开作证。作证。从法国来的蔡崇国先生还专门找我谈话,交换对彭明的某些计划的看法,我们的意见基本一致——彭明的计划不可行,蔡还敦促我以一个民运前辈的身份,劝劝彭明。我对他说:“已经劝过了,他坚持自己的想法怎么办?我只有公开表明我立场,以划清界线了。(证据二十三)
    
    (证据二十四:法国蔡崇国,美国潘国平,泰国的阿健参加了碰头会,可作证)
    
    另外一事可佐证:彭明先生于2001年7月到了美国,搞了一个组织。彭知晓我反对他的某些极瑞作法,没有邀请我参加,我也和他组织的某些成员公开表示了反对恐怖主义活动的立场,并提醒这些人员注意。后来,这些成员知道了彭的真相后,都脱离了彭明的组织。这些,在美国都是公开的事实。(证据二十五)
    
    (证据二十五,易政、熊默等人证词)
    
    还有一点要说明,2001年7月13日我被泰国警方礼送出境,互联网上曾专门发了一篇报导,说明真相。其中,清楚地表明,我不同意朱利锋等人的暴力倾向。(证据二十六)
    
    (证据二十六:互联网上报导“王炳章被泰国警方礼送出境),。(可找王希哲、石磊等人调取)
    
    ******
    
    (未完,待续)

[博讯首发,转载请注明出处]- 支持此文作者/记者 (Modified on 2015/4/16) (博讯 boxun.com) 
3421313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