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清涟:从三个维度看2014“依法治国”升级版”

何清涟:从三个维度看2014“依法治国”升级版”

阿波罗新闻网 2014-12-09 讯】
作者:何清涟 旅美时事评论员
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重提“依法治国”,为了表明2014版与1997版有所区别,人民网将其称之为“依法治国升级版”,随后就由新华网在《世界眼中的法治中国》一文中,将这一词汇的发明权慷慨地赠送给“国际舆论”。其实,现阶段的国际社会,除了中国的外宣媒体及有意装糊涂的观察者之外,少有人对中国的“依法治国”有过高期许。
中国特色:法律之上有权威
中国法律体系是否健全,有三个维度可资比较:一是与同时代的其它国家相比,二是与中共执政史上曾有过的法治状态相比,三是与中国历史上法律体系相比。
与现代西方国家(包括日本)相比,本质差别在于法律之上有无权威。
西方国家不管是民主体制还是君主立宪体制,都有两个共同特点,一是立法、司法、行政三权分立;二是法律之上无权威,所有社会成员(包括国家元首与君王)都得遵守法律约束,国家元首(君王)都不得干预议会立法。某项法律的废立,社会各利益集团可以派代表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游说,但只能表达利益诉求,不得干预。中国完全不同,立法虽然由人大法工委负责,但立法过程却由许多利益相关的政府机构参与,而人大与政府的共同领导都是中共,司法系统也归中共领导,所以,无论是立法、司法与行政,三权之上有一个共同超级权威,即中国共产党。
“依法治国升级版”消息发布之时,有人发现习近平在讲话全文中说过的“依宪治国”不见了,于是认为是宣传部门有意吞掉这句话。我在推特上就此解释过,后来写成《中国“依法治国”的奥妙》一文,指出在中国,“依宪治国”与“依法治国”并无不同。尽管四中全会公报强调“依法治国”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但这只是一场文字游戏,因为在《宪法》(2004)的《序言》中,通篇都是强调毛泽东领导中国人民建国之功,以及中共对中国各族人民具有无可质疑的领导权。在《序言》赋予中共领导人民的权力这一基础上,《宪法•第一章•总纲》的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人民的权力就顺理成章地落到了人民的领导者中国共产党掌握之中
最近讨论“依法治国”的文章多了,《党建》杂志于12月4日发表长文《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保证》,提醒讨论者不要偏离这一根本原则。
依法治国:强于毛时代,可追比古代王朝
中国的依法治国,与毛时代相比,确实有大进步。因为毛泽东本人不喜欢任何约束,他对宪法表示反感的言论流传甚广,因无权威考据,姑且存而不论;但毛不喜欢法律约束,向“中国人民的老朋友”埃德加•斯诺宣称自己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倒是通过斯诺广为传播,全世界皆知。在“文革”时期,毛干脆废除公检法等司法机构,所谓“贫下中农法庭”可以肆意抓捕阶级敌人,草菅人命,有的地方如湖南道县、邵阳县等干脆由贫下中农发动对“黑五类”的集体屠杀,死者逾万。毛对其“革命战友”如刘少奇、彭德怀、薄一波、贺龙、习仲勋等也是任意处置,不经任何法律程序扔进牢房里一关了事,活出来算命大,没熬出来,只好认命。
与毛泽东统治时期领袖意志高于一切,“最高指示”就是法律的状态相比,改革开放以来,中共的法治确实有所进步,恢复了民国时期曾经建立的律师制度,在党领导下制订了许多法律,不管司法正义如何缺乏,形式上的审判还是有的,比如维权律师可以参加庭审,薄案至少通过微博转发了大部分庭审过程。但这最多只能说是恢复了封建王朝那种人治的法治,即法律条文具在,皇帝意志高于法律,立法权、司法权及释法权均归于最高权威等,与西方法治还是有根本差别。
法治是中国古代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自夏商周开始,经过几千年的发展,中国逐步形成了一整套沿革清晰、特点鲜明的法律体系。战国以来,各国统治者都开始制订成文法,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等大力推行以法治国,并形成“法家”学派,至战国末,韩非对法家学说加以总结综合,集法家之大成,在法律上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只是这一原则为强调等级制及“刑不上大夫”的儒家学说所排斥。概言之,战国时代,秦国最重视法律,公元前359年,商鞅以《法经》为蓝本,改法为律,制定《秦律》6篇。秦统一六国后,秦始皇把秦国法律推行全国,第一次建立起全国统一的法制,内容涉及农业、手工业、商业、徭戍赋敛、军爵赏赐、官吏任免以及什伍组织等社会生活各个领域。此后各代都有法律,《明律》、《大清律》都非常完备。
中国古代法治与西方法治相比,其特点是皇上超越于法律之上,上层犯法之后,有议亲、议贵等原则,权贵可获减刑或轻判,肉刑特别残酷。如今中共虽然声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实际上却存在明显的“议亲”“议贵”等潜规则,比如反腐中的“身份识别”,至今未见红二代中的贵族子弟因腐败被判刑(薄熙来获刑是政治原因)。正是这一点,导致国内外普遍认为,习近平反腐意在清除政敌而非根治腐败。
1997版与2014升级版的另一重要区别
关于依法治国的讨论中,基本上无人注意以下事实:1997年的依法治国,是以美国为领路人。当时中国亟欲摆脱“后天安门时期”的国际困境,美国希望中国在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逐渐走上民主法治轨道。自1997年中国将“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针以来,美中两国政府进行了长达十余年的密切合作,以推进中国的法治为目标。2002-2010财政年度,美国对华法律援助项目资金总额达1.535亿美元,除资助中国政府开展各种法律项目、安排中国官员来美考察学习之外,美国还派去各种专家前往中国指导。我曾专门写过一篇《中国“依法治国”史上的“外部势力”身影》,详细介绍了这段往事。
与1997版不同,2014“依法治国升级版”是在北京将美国视为“境外势力”加以防范的大背景下提出的,11月29日,习近平对中国外交提出“国际国内两类规则”,进一步强调中国特色。因此,这个“依法治国升级版”,将建成一个坚决排除三权分立,并坚持党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法治中国”,以人治为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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