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不存在的國際法分析


2014年10月28日 11: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本不存在的國際法分析
作者:陳永苗

中共在1949年之後,就像古龍小說《蕭十一郎》中侏儒逍遙侯用迷幻手段建立的偶玩山莊那樣, 用塞壬歌聲般的魔法宣傳灌輸和死亡恐懼建立了一個豬圈,讓大陸人民相信了很多根本不存在的事實。 我們就像《西遊記》中的小妖怪精細鬼,面對齊天大聖孫悟空的瞞天手段,以為天被吞了。

如我們相信1949年是新中國,是開天闢地新的時間的開始,如相信中華民國已經被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 一個中國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相信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真實存在,並且持久維繫下去。如今或者在局外的人看來, 這段六十多年的時間,不外乎中國大陸淪陷區人民的一次"日全食"而已。

在本文章,我要論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國際法上根本不存在,是一個徹頭徹尾的謊言,只有吸著海洛因皮包骨頭快死的病人,
才需要這個幻覺支撐。

中共及其病人信徒認為聯大2758號決議承認了中國的新國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國際承認的慣例, 如果對一個舊國家的新稱號拒絕予以承認,其唯一的結果只是這個舊國家不得對承認的國家主張與新稱號相聯繫的任何特權而已。

他們認為,2758號決議並沒有開除中國的聯合國會員國會籍,可是,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 正式承認中國的新國號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根據國際承認的慣例,就是承認中國有權利對聯合國主張與中國新國號相聯繫的 政治法律權利。那麼,中華人民共和國作為中國的法定國名,與其相聯繫的特權,在聯合國的政治框架和法律框架內, 自然包括中國從1945年加入聯合國時起所享有的一切權利,包括中國享有的安理會常任理事國的席位以及其他特權。 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正式承認中國的主張,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 這樣,中國固有的聯合國會員國會籍還在,但是,這個聯合國會員國會籍從此只能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名義存在, 而中國在聯合國的一切權利都沒有辦法以"中華民國"的名義來解釋和享有了。

鄧小平曾於1979年1月18對美國參議院訪華代表團回答關於臺灣問題時稱:"臺灣擁有它自己的權力,臺灣的武裝可以不解除, 但就是只是它要把所謂的'中華民國'旗幟去掉。"

中共關於"一個國家"一切支撐點,就是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可是從聯合國大會決議的法律效力來看, 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是內部決議,不是國際法的淵源,沒有法律效力。國際法學者和全世界的人,除了中國人之外, 都會知道聯大通過的決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聯合國大會通過的這類決議沒有約束力,意味著所有國家都不是必須按照決議去做, 與投贊成票、反對票或棄權票無關。

根據《聯合國憲章》第十二條以及第十四條的說法,大會所通過的決議只是"建議"。 《憲章》第二十五條規定"聯合國會員國同意依憲章之規定接受並履行安全理事會之決議。" 但是一些專家認為並不是所有的"決定"都是強制性的,而只是那些涉及《憲章》第八章所稱的"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及侵略行為" 的決議才是強制性的。《憲章》第二十五條規定"聯合國會員國同意依憲章之規定接受並履行安全理事會之決議。" 但是一些專家認為並不是所有的"決定"都是強制性的,而只是那些涉及《憲章》第八章所稱的"和平之威脅、和平之破壞及侵略行為"
的決議才是強制性的。

1971年聯大第2758號決議如下:"Decides to restore all its rights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nd to recognize the representatives of its Government as the only legitimate representatives of China to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o expel forthwith the representatives of Chiang Kai-shek from the place which they unlawfully occupy at the United Nations and in all the organizations related to it"

中文表達如下:"聯合國大會:回顧聯合國憲章的原則,考慮到,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合法權利對於維護 聯合國憲章和聯合國組織根據憲章所必須從事的事業都是必不可少的,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是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 唯一合法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安全理事會5個常任理事會之一,決定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切權利,承認她的政府的代表為 中國在聯合國組織的唯一合法代表並立即把蔣介石的代表從它在聯合國組織及其所屬一切機構中所非法佔據的席位上驅逐出去。"

引據聯合國2758號決議文,請注意這裡不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也沒有把'中華民國'這個在 聯合國備案的中國名稱從聯合國的組織中驅逐出去,更沒有變更,而是'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政府成為代表'中華民國' 在聯合國的法人政府地位。

由此可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它代表的國家是中華民國,這就是所謂的合法會員資格,這是國際組織聯合國內部成員的事務, 表述為"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在聯合國組織中的合法權利問題"進行表決的決議,不會產生國家承認的效果, 不會對國家主權產生國際法效力。英國著名國際法學家M•阿庫斯特在其著作中說:"共產黨人在1949年底掌握了中國的政權, 直到1971年以前,中國在聯合國中一直由蔣介石的國民黨政府代表"。"正確的分析應該是,作為聯合國會員國的是國家, 而不是政府。而中國駐聯合國大使,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代表,這是一個政府的內部事務。

聯合國大會不具備決定一個既定會員國的變更和除名問題,更不具備接受一個新國家資格的許可權,這個承認一個新國家的權力, 不屬於聯合國大會,而屬於聯合國安理會。超越聯合國大會的職權,是無效的權力,更是無法律效力的解釋。聯合國安理會的中國名稱, 依然是中華民國。因1945年《聯合國憲章》國名為中華民國(第23條、110條),1971年通過的第2758號決議,只是建議, 不具法律效力;只涉及政府承認,非國家變更;修改憲章須三分之二以上會員國、五個常任理事國國會一致批准,只在1965年修改過一次。

依照聯合國組織程式來說,聯大無權解決主權國家的會籍主權變更 、消失、轉移等國家繼承問題,也不屬於承認新國家問題, 這些相關問題只限於安理會職能。此決議並不涉及到應由安理會表決的開除成員國問題,而只是一項應由聯合國大會表決的 外交承認問題,因此中華民國並不是被開除了,按原文聯合國只是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取代了蔣介石代表的席位。 聯合國大會的許可權是在聯合國大會1688號檔的基礎上,解決哪個政府具有中國的資格,而不是驅逐一個國家。 就像找那個物業公司來管理社區更加合適一樣。

國家主權無需聯合國大會來決定。國家和主權在聯合國之外,不在聯合國之內。蔣介石退出聯合國,也無關中華民國的存在 和主權的完整。聯合國2758號決議文並沒有產生國家繼承,甚至沒有產生政府繼承的國際法效果,因為這不是聯合國大會決議這種
內部決議能解決的。

必須注意:1949年10月1日毛澤東主席發表的送達世界各國的公告上的措詞就是:"宣告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的成立", 其中鄭重宣告"本政府為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的唯一合法政府。

1949建政以後,從第一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蘇聯政府的承認電文中,明確表示承認的是一個新政府,而不是一個新國家。 以後,絕大多數國家和政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承認,一般在宣佈承認的外交電文中,有的說"法律的承認",有的則說 "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合法政府",所謂"法律的承認"就是承認為該國家主體的法律上的政府之簡稱。 並沒有國際法意義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的法律意義,除了中共對內的意識形態欺騙之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試圖把自己打扮為、既存的中華民國的延續,而不是國際法上的另一個新國家。 當我們從國際法上辨析了聯大2758號決議這一畫餅,中華人民共和國這一空中樓閣,就氣泡一樣破裂,隨風而去。
(參與 2012年12月23日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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